本月20日,廣東檢方證實,應於2015年出獄的健力寶前總裁張海已外逃,其途徑是假立功減刑,藉由這個案例,立功減刑一時成為輿論焦點,有媒體梳理獄中“立功指南”,報道總結服刑者通過“立功”繼而獲得減刑的現象,手段稀奇且充滿戲劇性。與此同時,輿論近乎一致的判斷是,缺乏規範的立功減刑無異於幫助服刑者越獄。
  過多過濫的減刑、假釋並非近年才出現,作為一種特殊的“福利”,過去媒體對此作過零星的報道,大眾亦有模糊印象。除此之外,客觀地說,那些對司法公平缺乏信心的人們,自然而然存留特殊階層利用某些渠道減緩甚至逃脫司法懲治的想象,此次媒體大規模報道這一現象,無疑印證了這種想象。
  亂象既已出現,過多地抱怨司法不公於事無補,問題的關鍵是,為何會出現假立功減刑的亂象?分析不難發現,這其中,首先是減刑、假釋制度的問題,按照現有的制度規定,減刑、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過程的重要環節,服刑者要獲得減刑,須經過嚴格的流程,這其中既要由監獄考察呈報,還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,最終由法院審查裁定。亂象頻現,須考察制度執行過程各個司法部門是否盡到應盡的責任,監督是否切實有效。像檢察機關以及法院這些關鍵的監督環節,若只是甘做配角,聽憑監獄單方面的說法,勢必導致假立功減刑亂象。
  但問題並非局限於此,若亂象只是由制度漏洞導致,或可認為,通過加強各部門工作即可避免。然而,現實情況可能複雜得多,以張海的假立功為例,據媒體報道,包括監室內的犯人、看守所的負責人等均為之鋪路,尤其是後者,在2006年的一次假立功減刑中,即扮演了重要角色——— 負責提供檢舉立功的線索信息,作為回報,這位負責人收受賄賂達18萬元。可見,假立功換減刑,若無內部公務人員的支持,是難以做到弄假成真的,並非服刑者過於狡詐,而是腐敗太凶猛。考慮到制度流程中,來自監獄的呈報對於法院最終裁決有著最為重要的影響,故今後防範公務人員的腐敗行為顯得尤為關鍵。
  另外,張海之所以能獲得成功,還與當前司法公開的欠缺有關。服刑期間,他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獲減五年刑期,而在此後的一年內居然陸續獲得兩次減刑機會,一位在押人員有如此多“立功”表現,司法機關竟然未引起警覺,個中緣由耐人尋味。事實上,按照現有的制度規定,減刑決定作出後,還有諸多公示程序,為何這些公開程序沒有起到預期的作用,是公開未得到執行,還是監督者的熱情不足,如今尚不得知。顯然,不同程度的公開價值迥異,局限於司法機關內部公開,或向社會公開,效果存在雲泥之別。而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,接受公民的監督,無疑將減少腐敗現象。
  當然,司法公開不能徹底杜絕假立功現象,之所以舊事重提,既因這一舉措自身的價值,還因為過去中國司法長期存在公開不足的缺陷。有必要指出的是,任何形式的司法公開就其本質而言都是出於制約權力的目的,對司法公開的呼籲即是制約司法權力的呼籲。
  假立功換取減刑過去僅僅表現為潛規則,如今媒體從諸多案例中總結“立功指南”,可見亂象並非表現為一兩個個案。刑事手段在打擊犯罪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,司法裁決須公平,執行亦須公平,具體到類似減刑、假釋的決定,能否公正地作出裁決,將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。高層司法機關過去對類似假立功換減刑現象已出台多項規定,既然問題依舊存在,不妨藉此次機會反思以往規定的得失並作出相應彌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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